关于非本校在职人员劳务费报销的相关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2日 08:36 来源: 作者: 人气:
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第28号公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从11月1日起,自然人发生应税劳务(七类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为落实相关税收法规要求,防范税务与审计风险,现就劳务费报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本校在职人员发放的劳务费均须开具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开具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APP/网页)自行开具,也可到当地税务办税服务厅代开。开具发票时应注意开票项目应与实际劳务内容一致,个人所得税不由税务机关预征,由我校支付劳务费时统一代扣代缴。
发票相关信息:
购买方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5036B
三、发票报销时效要求
发票开具完成后及时报销劳务费,税务系统将实时监控开票收入信息,开具发票后长期未报销的,将影响个人涉税申报及学校劳务费发放。
四、其他事项
2026年10月27日上午12点财务系统劳务申报模块关闭,在此日期前已实际发生的相关劳务费,请于系统关闭前完成填报手续,并于10月28日下午4点前完成投递报销。逾期未完成报销手续的将按照新规执行。
开票问题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咨询。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财务处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