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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0:05  来源:  作者:  人气: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明确管理责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冀财教〔2014〕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责权明晰”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根据经济活动支出性质和支出金额大小(指同一事项的单笔借款或报销金额)划分财务审批权限。

第四条 经费支出坚持“谁经手、谁负责”、“谁审核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审核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进行审批审核。

第五条 学校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支出依据学校议事规则行使审批权限。

第六条 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对无预算、超预算或无资金来源的支出不予审批。

第二章 审批人员与审批责任

第七条 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分为二级单位(或项目)、业务分管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四个级次。

(一)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党务负责人是经费支出审核人,无党务负责人或党务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指定一名副职为审核人无副职的指定一名科级干部或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审核人,另指定一名副职或其他人员为第二审核人(审核人作为经手人时,第二审核人履行审核职能。下同)。

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是其经费支出的审批人;项目所在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为审核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二审核人,若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作为本人主持项目的经手人时,则由二级单位审核人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业务分管校领导是其职责分工范围的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人。

(三)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是全校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流动的审批人。

(四)校长是学校重大经费支出的审批人。

第八条 二级单位(或项目)经费支出的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履行职责,保证学校资金支出安全规范。

(一)经手人责任。对所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二)验收人责任。对所验收的事物(实物)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发票记载事项和所验收实物相符。

(三)审核人责任。对所审核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监督责任。

(四)审批人责任。对所审批的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渠道,对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或项目)应将经费支出审批人、审核人、第二审核人姓名、签字字样报财务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审核审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需及时变更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手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不得重复,并依次按顺序签字。审核人是经手人的,由第二审核审核;审批人是经手人的,由上一级领导审批。

验收人应履行验收职责,并在发票的右下角签字。差旅费及有国资部门验收单的事项不需要在发票上验收签字。

第十二条 审批人因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审批责任的,应有书面授权书,授权人、被授权人签字同意后,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审批人与经手人要采取回避制度,如二者有亲属关系,需经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除本章第十五条、第二十至二十二条规定外,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为:

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本单位审核审批;

3万元(含)~20万元的支出,还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50万元的支出,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还需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包括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外来科研经费需要向校外合作单位拨付的,还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核;

3(含)~10万元的支出,还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含)~30万元的支出,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3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设备、基建、维修、货物、服务等项目支出要按程序办理论证审批手续,形成的论证报告或批准文件作为招标采购、资产验收、财务报销的依据;项目实施时增加金额且在预算之内的,须在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销时需提供论证报告(或批准文件)和合同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合同编号;5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完工结算时还应提供审计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不随工资发放的各类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公用经费支付的劳务费),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给在职在编人员的,还需人事处审批。

外来专项经费(包括科研经费、协作经费和委托培训项目经费等)开支的劳务费,由经费主责单位(或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各种基金及经费的提取,由相关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借款的审批。借款经手人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借款的审批手续与经费支出相同;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原则上不得审批多笔借款。对于长期不还的借款,将从借款经手人其他相关费用中冲抵,直至结清。

第二十条 “三公经费”支出的审批。“三公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控。

(一)招待费、公务用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校长办公室审核审批后,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出国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审批后,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预备金支出的审批。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校长审批;20(含)~50万元的支出,还需提供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超过50万元(含)的支出,还需提供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

如报销时提供校长签字同意使用预算预备金的请示,二级单位审核审批后,不需要校长再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全校范围内的下列常规支付业务,由相应二级单位审核审批后,还需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按月发放的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绩效及各类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三)教职工的各类奖酬金;
 (四)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教职员工困难补助等;
 (五)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活补贴、困难补助等;
 (六)应缴财政资金专户汇缴款;
 (七)食堂的日常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 支出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销前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二级单位经费指二级单位的部门经费,包括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等二次分配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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