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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09:37  来源:  作者:  人气: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法人负责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财务、科研、后勤、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其他相关二级单位等)和项目负责人协同管理的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做好科研经费的核算等工作,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费,对科研项目实行分项核算与管理;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时公布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结题信息,指导并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组织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后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指导科研用工。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主责监督管理本部门科研项目和经费预算执行,审核、审批科研经费的支出使用。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合同、经费预算及支出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及时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立项信息和经费到账通知到财务部门认领经费,根据立项信息及预算批复额度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任务合同执行项目,按规定调整经费预算,项目完成后如实编制决算报告,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级有审计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项前一个月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经费预算是经费支出和经费审计的重要依据。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及绩效支出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根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计算依据,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以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可自主调剂使用,从学校内控管理软件(大众版)填报,经批准后,予以调剂。预算调剂原则上每年1次,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次。

项目总预算需要调剂、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间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费调剂的具体理由和方案,按原计划下达程序报其计划主管部门,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其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财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报科研部门;科研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后,在科研公告中及时公布科研项目立项信息;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经费到账确认书》(附件1)、《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附件2),提交给财务部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任务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依法依规使用经费。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或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且确需发生的支出,经办人应提供无法刷卡证明,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和要求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其中原材料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植物、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机部件、电子元器件等。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项目组成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和报销要求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非项目组成员代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项目负责人应注明代为出差的理由,比照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由于特殊情况,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超标的,注明原因后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手人是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车出差,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经费审批人和出差人员承担。确因需要必须自驾车(车辆要求保险齐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需100万元以上)外出科研出差的,填写《科研自驾车出差行程审批单》(附件3),所发生的燃(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在差旅费中报销,报销时实行一事一单。凭住宿费或过路过桥费发票等有效出行证明,可发放伙食补助,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有学生参加的外出调研,不允许自驾车出行。

到外地出差发生住宿而又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提供住宿方出具相关住宿证明,可报销住宿费和补助;没有发生住宿费的,由提供住宿方出具相关住宿证明,可报销补助;搭车出差或只有单程车票的,可用住宿费或住宿证明佐证出差天数;不能证明出差天数的,按路途天数计发出差补助。以上情形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手人是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组因科研活动需要举办的会议,对邀请参加会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可列支城市交通费、国际旅费等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具体开支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经费预算及国家外事相关规定执行,应当事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部门、国际交流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组织单位审批。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开支标准,不超过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发放由项目组负责申报,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到劳务者本人银行卡(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下,如科研野外作业雇佣当地农民等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务费的,须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报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手人是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会期为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1200元/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80~75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7.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利用科研经费并列入项目合同书预算中的对科研实验室进行改造等小型工程的支出,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一般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

立项部门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间接成本费:按留校经费5%计算,其中50%由科研部门统筹用于学校科研发展,40%由二级单位用于本单位科研发展,10%补偿学校相关支出。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支出审批表》(附件4),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后支出。

2.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扣除间接成本费剩余部分为项目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激励奖励,绩效支出的发放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实际工作中的贡献挂钩。项目的间接成本费按到位经费分批次计提;绩效支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结题验收后,由项目组提出发放方案,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附件5),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科研部门审批后一次发放。

第十一条 对因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由经办人写出说明,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手人是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的外拨经费

合作项目外拨科研经费要按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按合作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外拨经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对于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使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组提出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当次到位留校经费(除外协、代制代购设备费以外的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无形资产占用、不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分摊补偿的间接成本费,由项目负责人业务所在二级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为: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5%,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为3%,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

横向科研项目在学校向外开具票据时所需缴纳的税费等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由学校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校拨科研经费

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允许列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培训费、间接经费;列支劳务费时不允许发放给校内在编、在职人员。

第五章  经费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本项目经费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部门、科研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的科研经费,资金使用期限为2年,到期后未用完按结余资金处理。

校拨科研经费实行额度管理,要求每年拨款于当年10月25日前支出,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印刷费等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包括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可自行选择采购组织方式和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允许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

第七章  经费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科研、后勤、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相关领导、秘书、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管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与指导。所有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上级财政、科技、项目下达单位、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科研、财务、资产(设备)、人事、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要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经费内部公开和检查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及特殊事项经费使用等;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假行程、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套取科研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8〕6号)、《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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