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16:19 来源:财务处 作者:李志香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财会〔20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是学校日常财务工作中使用的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组成)、财务处公章、财务处收费专用章、收(付)讫章、财务处人员个人名章等。
第三条 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公章的发放、回收,负责监督财务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各种财务公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和销毁必须依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修订)》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财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一)财务专用章一般由指定会计人员保管;法人代表章由指定的出纳人员保管;财务处公章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处收费专用章由收费管理人员保管。
(二)财务处长个人名章由指定会计人员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自己保管。
(三)现金、银行、转账收(付)讫章均由出纳保管。
第五条 财务印章的保管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一人保管。
(二)各印章保管人应对其保管的印章负完全责任,不能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也不能擅自接受他人保管的印章。
(三)印章保管人员因病、短期出差等原因需要由其他人暂时保管印章时,必须经过财务处长同意,并要登记在案以备查。
(四)外出办事若需带有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时,须经财务处长同意,两人以上同行,分别保管印章。
(五)各类印章每次用毕,应立即放回原处;平时不用时必须放在上锁的保险柜或铁皮厢内,做到“人走章收”。
第六条 财务处及所属各部门均应建立财务公章使用情况登记簿,对财务公章的刻制、专人领取、使用和归还情况予以记录。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财务处公章用于:财务处对外的各种文件、报表;财务处开具的各种证明等。
(二)财务处收费专用章用于:学生退学、转学、毕业等手续;各校区各系部学生集中收费;集中收费后所有系的零星收费;办理一切与学生收费相关的业务。
(三)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发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等。
(四)现金、银行、转账收(付)讫章只在现金、银行、转账收讫或付讫时使用。
(五)财务处长个人名章,只在各种财务报表中使用。
第八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对一般性常规用章,须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财务处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并同时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后方可盖章。
(二)对财务处以外各单位和财务处内部各中心送来的公函需盖财务处公章的,必须先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财务处各中心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再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确认无误并同时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上报上级部门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由填报人员对所填报的内容核实无误,再经财务处负责人复核,最后经学校授权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未经学校授权,财务公章严禁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严禁用于抵押和担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财务公章的,还需经学校指定的法律顾问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五)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
第九条 财务公章保管人应对文件、材料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审批、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