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财务收支计划、资源调配、财会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分管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与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并代表学校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会计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教学、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收支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要求,在广泛征求二级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编报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预算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上级批复的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编制校内执行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在实施过程中要保持其严肃性。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经费控制,发挥预算的控制作用。
第十四条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财务处编制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报上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专项资金外,学校对各部门执行预算实行“总额包干,年末清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可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预算监督。学校预算监督由财务处和审计处共同负责。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是校内唯一的收入主体。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部门因业务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后,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照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收费管理。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管理部门,学校拟新增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在收费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条校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学校创收分配方案,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的财力和各部门的收支情况提出初步方案,交由校长审查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须纳入财务预算,统一管理与核算。学校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学校预算进行控制,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四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财政授权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八条校财务处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实现,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的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四条学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现金是指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能超过银行或上级规定的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时要及时存缴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及有关制度法规,严禁收入现金不记账。代保管账外现金必须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数额一致。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体现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应付款项,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能核销。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存货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由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应当根据制度规定与上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学校固定资产的新增、使用、折旧计提、报废处置、清查盘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必须从严控制,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关系,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投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取得的各类收入、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财务风险预测,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分级成本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四十七条根据办学实际耗费,确认成本核算对象,采用应计基础确认各个会计期间的费用,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求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和生均成本。
第四十八条建立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以及校外单位并入学校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五十条学校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由校办、财务处、审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等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