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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15:59  来源:财务处  作者:李志香  人气: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会计人员包括全校所有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学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及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建康。

第三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负责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予办理;在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协助、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清产核资、审计等工作。

(四)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第五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会计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包括:

(一)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对全校会计人员(包括兼职会计、出纳)进行登记,统一调配院内会计岗位。

(二)定期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交流、考核。

(三)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对玩忽职守、不懂业务、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提出批评、提议予以调换岗位或处理意见。

第六条学校财务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明服务。

第八条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主管校领导监交。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一)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核算的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按《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二)会计人员未按《会计法》办理会计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予以办理,或者对违法收支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或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按《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三)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仍决定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处理决定的,按《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四)单位领导人和其它人员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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