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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0日 15:24  来源:财务处  作者:李志香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强化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级中层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依据《高等教育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指校级领导、管理部门和中层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财经工作中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规则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规范经济行为中的责、权、利关系,使各级领导干部在财经工作中按规定的权限行使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经济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校长领导下,副校长、财务处长、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层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财经工作承担经济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逐级逐项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度。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根据《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集体研究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安排。其中年度预算内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50(含)—100万元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预算内资金的调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20(含)—50万元的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重大捐赠项目资金或资产。其中受赠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价值在20(含)-50万元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党政主要领导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六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审签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督促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和财经工作程序;

(三)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学校各类资产(包括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

(五)签署重要经济合同(投资、入股、担保等)、银行贷款协议、融资协议等法律文书,审签大额财务收支和资金流动等。

第七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对校长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经济政策和重要财务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平衡年度预算收支;

(四)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五)督促建立健全学校会计监督制度,审核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组织论证银行融资和对外投资的筹资方案;

(七)主管财务收支审批工作。组织制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授权财务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层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的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审批和会签大额资金流动和财务收支;

(八)审核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方案和会计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九)授权或委托审计部门对中层单位或重点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十)组织和督促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协调校内外财务关系等。

第八条 其他业务分管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协助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负领导责任;

(二)监督分管管理部门和中层单位按规定使用(安排)预算经费和占有(使用)的各种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率;

(三)对分工范围内的融资、投资活动、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等承担责任;

(四)监督分管部门(单位)在学校统一的财经规章制度下,细化办理经济事项和执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

(五)审核、签批分工范围内的大额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等。

第九条 财务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协助校领导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组织落实预算收支,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三)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制定长期资金规划;

(四)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提出并审核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建议;

(五)组织起草校内收入分配政策、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负责拟定会计队伍建设规划,拟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岗位聘任(轮岗交流)方案;组织对财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考核,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评定;

(七)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开展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价,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科学决策提供会计信息支持;

(八)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努力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九)审核财务支出,会签重大经济合同和对外投资协议等;

(十)建立和健全会计监督和内控制度,协调和配合资产等管理部门加强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十一)加强对二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财务绩效评价;

(十二)指导和会签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等。

第十条 管理部门、学院(系)和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按学校授权和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经济事项,对授权范围内的财务收支、融资、投资活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二)分工负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服从学校整体利益和学校统一财经规章制度,本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合法组织收入,规范使用办学收入;

(四)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并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审批财务支出,合理支出、不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支出标准等;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各项收支纳入财务管理,不拖延、隐瞒、转移、挤占、截留、挪用、私存(分)收入,不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不授意、默许、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

(六)支持部门(单位)报账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部门(单位)报账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七)对本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八)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并报学校批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项目负责人是指政府(财政)部门、社会其他单位和学校拨付(或安排)资金并指定负责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如课题主持人等)。

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校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程序、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接受委托人、政府(财政)和学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在主管校长、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二)正确执行和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三)编制预算草案,及时下达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四)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汇总)财务报告;

(五)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责任,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会计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六)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收支,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行政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

(七)核对拨款、催收应缴款项,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做好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八)安全管理货币资金、财务专用印章和发票、收费票据等财务结算票(章)证;

(九)调查研究,起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第三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情况, 作为年度总结和述职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是监督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提高经济效益的内部监督评价部门,接受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应依据学校有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业绩,指出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学校审计处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其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要在日常经济工作中按授权原则把经济责任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各个岗位、落实到人,领导本单位按规定程序依法办事,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凡经济业务必须经过两人以上处理,坚持审批、经办分开,钱与物分管,以达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验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校财字201613号)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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