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增值税发票明细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5日 11:03 来源:财务处 作者:李志香 人气:
各单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中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公告精神,参照兄弟院校做法并结合我校实际,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对取得增值税发票明细要求如下:
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向其他单位付款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果发票品名不是具体货物名称,需要附上由税控系统打印出来的明细清单。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