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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15:12  来源:秦皇岛住房公积金网  作者:  人气: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提高提取审核的准确性,我市提取业务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外地户口职工调离本市提取业务。

   按照住建部统一要求,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已经全面开通。职工调离我市的,可以通过转移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调离本市,有接收单位的可以办理转移;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到开户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托管),集中封存(托管)满两年未继续缴交或未办理转移的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自2018年2月22日起,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调离本市的提取业务停止办理。

   查询账户是否已办理集中封存(托管)的方式为:在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查询机等自助设备中输入身份证号、密码,单位名称显示为“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存户)”即已办理托管;若单位名称仍显示为原单位,则尚未托管,请职工联系原单位及时办理。

   职工账户集中封存(托管)未满两年期间,符合购房、还贷等提取条件的可以正常提取,再次找到接收单位的可以正常转移。

二、按退休类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得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异地购房提取实行留置审核制。

   本地缴存职工到异地购房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律实行留置审核制,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因核实难度大,确需延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领导, 再行延期5 个工作日。需要到交易发生地进一步实地核实的,不受承诺办结日时间限制。

四、山海关、北戴河、道南三个办理处提取业务调整。

   自2018年2月22日起,山海关、北戴河、道南办理处仅办理退休提取和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其他提取业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地址:红旗路106号)。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中,涉及职工贷款信息添加或修改的,仅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自动提取业务。

   2018年4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自动提取业务正式上线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三个办理处将同步开展自动提取签约业务。签约事宜详见具体通知。

                                                     2018年1月22日

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有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缴存人到外省(区、市)工作的,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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