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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委托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15:04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网  作者:  人气: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中心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委托提取业务(以下简称“公贷自动提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约条件

   职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签约:

   1.职工申请公贷自动提取签约,应距离上次公贷提取日期一年(365天)以上。

   2.职工自愿签约。签约人必须为《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参贷人,可以由主借款人单方面签约,也可由主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签约,但配偶不能单方面签约。

   3.主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4.主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5.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在偿还过程中且无逾期不良记录。

   二、签约流程、签约地点及签约材料

   (一)签约流程

   ①申请人到所在单位开具《公贷按年委托提取申请书》(由单位专管员到我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完整)

   ②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现场签约(夫妻双方共同签约的须同时到场)。

   ③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电子拍照存档,审核通过后办理签约。

   (二)签约地点

   1.市本级(含海港区、开发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等在市本级缴存的单位职工):

   贷款放款日期在2018年4月2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三楼提取大厅、山海关办理处、北戴河办理处、道南办理处办理签约。请职工就近选择签约地点。

   贷款放款日期在2018年4月2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到中心六楼信贷大厅办理签约。

   2.抚宁、昌黎、卢龙、青龙管理部:

   到相关管理部柜台办理签约。

   3.夫妻双方的缴存单位不在同一个管理部的,应到主借款人的缴存管理部办理签约。

   (三)签约材料

   (身份证正面和本人银行卡复印在一张纸上。)

   1.主借款人单独签约的:

   ①单位开具的《公贷按年委托提取申请书》;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主借款人名下的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工行、建行、农行Ⅰ类账户借记卡之一);

   ④《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2.主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签约的:

   ①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公贷按年委托提取申请书》;

   ②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④主借款人名下银行卡原件、复印件+配偶名下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均为工行、建行、农行Ⅰ类账户借记卡之一);

   ⑤《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三、协议变更及解除

   (一)协议变更

   协议履行期间,自动提取的签约银行卡发生变化的,签约人应至少在委托提取日到达之前10天以上,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各签约窗口进行变更。

   借款合同中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签约人应至少在委托提取日到达之前10天以上,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原贷款窗口进行变更。

   (二)协议解除

   1.发生以下情形的,委托提取协议自动解除:

   (1)当借款合同状态为合同终止或合同废弃时;

   (2)当贷款账户状态为停息挂账、清户或核销时;

   (3)当贷款已结清或贷款余额为0时;

   (4)当前日期大于借款合同到期日时;

   (5)当甲方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非正常时(冻结、封存、销户等);

   (6)当甲方公积金个人账户可用余额为0时;

   (7)贷款连续逾期达到3期及以上时;

   (8)甲方的缴存单位发生变更时。

   2.人工解除:协议履行期间,签约人要求解除协议的,应由所有签约人至少在委托提取日到达之前10天以上,持身份证至中心三楼提取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解约。

   签约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中一方不再承担还贷义务的,应至少在委托提取日到达之前10天以上,持身份证、离婚证至中心三楼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解约手续。

   在抚宁、昌黎、卢龙、青龙管理部签约职工到原签约网点办理解约。

   3.委托人中的其中一方解约后(含自动解约及人工解约)协议终止,委托人中的另一方也同时解约。解约后职工仍然符合签约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签约。

   四、业务规则

   1.系统按照还款金额生成提取文件,自动计算可提取额度(取值100的整数倍)。优先提取主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主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足的,配偶的提取金额为提取合计数与主借款人提取额的差额。

   2.委托提取日仅可选择某月15日,遇节假日、停电或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将顺延。签约当日不能做为委托提取日。

     协议履行期间,每年自动提取一次并划转至职工的签约银行账户。

   3.履约期间,职工不能在柜面办理公贷提取业务,其他类型提取不受影响,但委托提取日当日(即某月15日或顺延日)不能办理任何提取业务。

   4.签约职工或所在单位因提供信息有误、账户状态异常、未及时办理变更、未及时申报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造成自动提取划款失败、自动解约或提取金额不足的,由签约职工和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五、业务回单

   各缴存单位需要职工自动提取单据的,可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缴存地选择一个自动提取签约网点进行登记备案。市本级缴存单位可就近选择市中心三楼大厅、山海关办理处、北戴河办理处、道南办理处其中之一办理,抚宁、昌黎、卢龙、青龙的缴存单位到相应管理部办理。

   单位专管员可于每月25日以后到已登记备案网点打印本单位职工的当月自动提取明细作为业务回单。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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