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6号)、《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7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执行预算;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学校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其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自筹资金指学校除财政拨款外依法取得的各种各类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建设资金应当分项目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投资规模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条 项目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一条 各来源渠道的建设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依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指定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细化各项支出,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为财政性资金的,其预算应当纳入省教育厅的部门预算中统一管理,并遵循上级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到财政资金的还需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类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五)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学校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按河北省财政厅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 例 |
工程总概算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六)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并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需严格控制,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作为其他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作为其他收入管理。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新建工程的报销,需提供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或管理系统中编号)、工程进度验收单、审计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其中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在预付工程款时提供;工程进度验收单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提供;审计报告在工程竣工决算支付扣除尾款后的剩余工程款时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在支付尾款时提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学校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债权实现及债务清偿等)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6.尾工工程情况;
7.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具体、完整,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审核意见建议等。
(三)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3.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4.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投资额度分别由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主管部门的批复结果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批复范围: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主管部门批复范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保密类项目、特殊行业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尾工工程必须抓紧实施,要规定完工期限,同时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疏浚、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后结余的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交回财政。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交回财政。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应当执行学校的内部控制规范,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和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办法;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条 学校大型修缮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