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各单位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费三类。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学校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他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四条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学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备案,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及管理职权
第六条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校内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为收费单位;学校各管理部门是其职权范围内收费业务的主管部门。各收费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就以下各类收费进行立项、审核及管理:
(一)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本专科新生的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二)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老生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及各种短期培训等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五)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出租房、水电暖、住宿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七)其他收费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及管理。
第三章 收费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收费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收费立项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核准后,协助收费立项申请单位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相关手续。
第九条收费单位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对任何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均不得在未获审批情况下自行收费。
第十条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其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须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组织的收费,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收费资料的统计整理工作。短期内大批量或金额较大的收费可提前书面申请财务处协助完成,征得同意后,应在收费实施前1周与财务处协商落实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便财务处做好人员及相关安排。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收到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当日上缴财务处。对于零星小额收费,可书面申请实行定期上交。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在向财务处缴款时,须同时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收费缴款单》,明确缴款的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及标准、批准文号等信息,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主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同经费项目之间的有偿服务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六条学校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冀价行费〔2008〕42号文件的规定,严禁各收费单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代收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替其他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相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中的职责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充分提高对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1.学生处
(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
(2)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3)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批准后,交财务处及各学院执行。
2.财务处
(1)协调、配合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2)学生按规定上缴学费和住宿费后,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据给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发放。
(3)对收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打印)、分发及票据存根的存档、核销等。
(4)及时向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提供欠费明细资料。
3.招生与教学管理部门(招生就业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
(1)招生管理部门在对外发布相关收费信息之前,应与财务处书面沟通,确认收费标准。
(2)招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本科及研究生)报到前,应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所属学院、专业等相关信息。
(3)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4)教学管理部门应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等有关规定。
(5)教学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各二级学院
(1)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及时缴费求学的责任感。
(2)各学院须将学生缴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将各班级缴费工作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学生缴费的领导、组织和欠费催缴工作。
(3)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批。
(5)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每一个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6)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收据,以便核查。
5.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1)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制度,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完费名单或缴费收据办理学生入住手续。
(2)负责向相关单位提供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
(3)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二)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
(1)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统一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在返校前,凭工商银行缴费小条号将学费、住宿费缴到财政厅,财务处定期把成功缴费学生的一般缴款书打印并将缴费收据发放至各学院。
2.在职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部安排的时间采用刷卡或汇款方式缴费。
3.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根据学院安排的集中收费时间采用现金方式缴费,其他时间缴费到财务处财务结算中心用现金或划卡的方式缴费。
4.留学生
留学生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国际交流处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并提供相应书面缴费信息,统一交到财务处财务结算中心后领取正式票据。
(三)退学退费
1.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自费出国、转学、就业等原因自愿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需办理退费的,教务处根据在校时间签批退费信息及金额。
2.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3.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4.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退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收费帮扶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办理全部缓交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后报学生处,经批准后,将缓交通知书交到财务处。
对于已经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学生,在发放贷款后两周内,仍不能交清所欠学费、住宿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应在缓交期内积极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缓交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2.根据《河北省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文件要求,凡学生入学手持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报到的,财务不再收取学费、住宿费。
3.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学生,学校可以适当予以资助。
(五)奖励与处罚
为了保证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学校将对收费工作完成好的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奖励。对收费工作组织不力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报名费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报名费。
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学校对口升学相关专业的技能测试费;自考报名费、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考试的报名考试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
第五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主要的项目及要求有: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2.学校为已毕业(肄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3.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含自习课)以外为学生提供的课余计算机上网服务,由学校按照不营利并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按程序备案后执行。
4.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要求主要有:
1.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公安机关收取的户口迁移、申领第二代身份证等相关费用。
2.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按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
3.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军训服装,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预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4.学生使用的教材,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订购,不得营利。
5.学校代收保险费,由校医院负责。
第六章 收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对各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各单位到财务处缴费时须提供部门领导签批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