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预算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当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厉行节约、绩效管理等原则。
第四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省级单位预算和学校执行预算两种文本。省级单位预算是学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年度预算文本,是学校编制具体执行预算的唯一依据;学校执行预算则是省级单位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省级单位预算和学校执行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学校法人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主管财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财务处拟定的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形成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的草案;校长办公会审定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具体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学校预算总体方案和大额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条学校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执行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处审批并备案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二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教学服务收入和科技服务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
第十三条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核算口径又可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一)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务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四)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不包括政府性基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五)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六)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其他支出。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方法为:收入预算按来源渠道编制,支出预算按支出用途编制。
第十五条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财政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三)事业收入要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则要按上年度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变动因素编列;
(四)经营收入应按本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同时参考上年度收入编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根据附属单位本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和上年度上缴情况编列。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学校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基本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维持经费等;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学科建设、专用设备购置、重大科研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第十七条基本支出中的基本人员经费的编制。基本人员经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工资标准和编制人数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编列。
第十八条基本支出中的基本运行维持经费的编制。
基本运行维持经费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办公设备维修费等;教学和教辅部门的教学差旅费、教学管理费、资料讲义费、毕业设计费、实验实习费、体育维持费、国防教育经费、研究生业务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学生活动费(含各种竞赛费用)、招生费和就业费等;后勤部门的基本运行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小型维修费等。
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一)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编制主要采用定额定员法。
(二)基本运行支出以人事处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教务处、学生处核定的学生人数,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核定的电话门数、车辆台数等为依据,根据各类支出定额计算编列,没有定额依据的根据上年支出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计划测算编列。以上支出定额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状况确定。
(三)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直接计算编列,如无重大变化,各部门无需申报。
第十九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没有申报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当年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学校预算审核程序,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校实际财力进行申报。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前,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立项依据、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填报《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项目立项的规范性、科学性,预算项目申报立项实行归口管理。基建项目、维修项目归口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教学专项经费归口教务处管理,科研专项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归口学科办管理。设备及家具购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学校各部门根据要求按项目类型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编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立项汇总表以及相关的《项目申报书》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以及项目预算根据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预算草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预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还需同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一条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相配比,根据经营收入确定经营支出,实现收支平衡或略有结余。
第二十二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根据学校财力,参考以前年度补助情况编列。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预算基本支出总额的1-2%的设置预算预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预算预备金由校长根据审批权限控制使用。
第五章 预算批准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完成的年度预算草案,经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逐级审核通过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学校要向大会做关于学校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由学校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财务处可以预先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八条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即具有法定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学校内部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做出涉及预算减收或增支的决定,财务处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领导越权做出的决定,以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切块经费指标,实行“总额包干,年末清零,超支不补”的原则,校内各基层单位应将各种渠道下达的预算切块经费统筹安排使用,并编制执行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执行。对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
第三十一条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于给二级核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应按财务处批准的计划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学校单位预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收入预算的调整。当学校预算年度内发生重大收入变化,确需调整预算时,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支出预算的调整。当出现预算外支出时,应首先从预算预备金中安排解决。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学校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预算年度内,校内执行预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学校将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集中调整。各单位在此期间可提出预算调整计划,调整范围只限于本部门经费支出结构性调整(其中:管理差旅费、办公费、电话费原则上不允许调增),预算调整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执行。
第三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财务处应及时向财务主管校长报告有关情况并通知相关部门编制执行预算后执行。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财务处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财务处对各级财务预算执行负有财务监督检查职能,对不执行财务预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各级财务预算执行负有审计监督职能。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负有民主监督职能。
第九章 决 算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决算草案由财务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三十九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学校的决算草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学校决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