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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6日 10:46  来源:  作者:  人气: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紧急通知》(冀财采〔2020〕2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政府采购开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20〕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幼儿园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财教〔2020〕24号)精神,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结合我校实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采购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学校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二、项目实施按如下流程进行:

1.主责单位落实资金来源。

2.主责单位填写申购书,报相关部门及校领导批准,不能填报的事项提供佐证材料。

3.单项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责单位自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2(含)~10万元的项目,由主责单位负责采购,货比三家,选其一家,其中5(含)~10万元的项目,主责单位应组织3人以上专家进行评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责单位提出采购方式,由学校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采购。

4.采购过程中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主责单位写明情况和原因,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和校长批准后,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5.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三、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基础上,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主责单位要加强对采购资料和凭据的管理,采购结束后把相关资料原件交到财务处(采购中心),自存复印件。

四、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我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防控期间,对学校非紧急使用的货物、服务、工程等,暂停或延期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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