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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实践基地与科研项目产品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16:01  来源:财务处  作者:李志香  人气:

为了规范校内各类实验室、实践基地和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基地或项目”)的产品收入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产品收入,是指由学校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校内各类实验室、实践基地和各类科研项目,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收入。

第二条对于在教学和科研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批量产品,凡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出售要求的,经基层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均可进行销售变现。

第三条对于因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所获产品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难以形成批量产品进行销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需报基层管理单位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基地或项目取得的产品收入中属于应纳税收入的,需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属于学校税务登记范围内的收入,由学校开具税务发票;不属于学校税务登记范围内的收入,由基地或项目自行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第五条基地或项目取得的收入应在取得后15日内,由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相关收入坐收坐支或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基地或项目取得的产品收入,原则上返还基地或项目使用,继续用于基地或项目建设;对于产品收入数额较大的基地或项目,依据学校收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收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基地或项目所属二级单位负责对基地或项目收入的管理,对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基地或项目产品收入的核算与管理。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基地或项目的产品收入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凡经学校批准,实行合同和协议管理的,按有关约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校内其他单位与基地或项目有类似情况的收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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