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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8日 16:16  来源:财务处  作者:李志香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和《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各单位,校属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学校从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收据(机打、手写)、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从国税部门领购的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外购票据的购入、内部票据的印制;向使用单位发放、收回、归档以及票据核销;指导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购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适用范围如下。

(一)“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河北省非税收入收据”适用于收取在校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下列行为:

1.暂收款项。指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指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学校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款项。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提供下列经营服务性行为: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4.与学校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

5.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适用于学校接收捐赠收入。

(五)学校内部票据,由学校统一印制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开具、核销和保管

第七条 票据的领用。

(一)各部门、各单位领用票据,首先填写一式两联的“票据领用申请表”,经财务处审核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后,方可领用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将审定的收费标准,完整的填在票据领用申请表上,一联票据管理人员留存,在发票缴回核销时核对,另一联票据领用人留存,并据以到财务处相关科室办理票据盖章和缴款手续。票据领用单位对领用的票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票据使用数量应预计准确,不得故意多报、多领。零星收费每种票据仅限领一本,第三次领用票据时,应交回第一次领用的票据,依次类推。量大、集中的收费,可按预计数领用票据,按票据编号顺序使用,集中收费结束后,未使用票据应及时缴回,已使用票据在办理交款手续后,缴回票据,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八条 票据的开具。

(一)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二)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三)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九条 票据的核销。

(一)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取款项缴到财务处有关科室,票据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并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或“转讫”专用章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二)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第十条 票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五)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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